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锝サ耐ㄖ?/p>
国知办函保字〔2021〕76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,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,广东省知识产权?;ぶ行?,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ㄉ韫芾戆旆ǎㄊ孕校罚ü旆⒈W帧?021〕4号)、《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瓯ㄍ萍龉ぷ鞯耐ㄖ罚ü旌W帧?021〕157号)要求,经综合评审和公示,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锝ィ郊?,并对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要聚焦严格地理标志?;?,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ㄉ?,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,明确任务清单和责任主体,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,全面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锝ㄆ谖?年(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)。
二、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建设、高水平?;?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,创新工作方式,研究出台配套政策,在夯实?;ぶ贫?、健全工作体系、加大?;ちΧ?、强化?;ば图忧亢献鞴灿确矫婕凶试从枰灾氐阕ㄏ钪С?。
三、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政策引导、业务指导、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管理,做好区域内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ㄉ柰平ぷ?。同时,结合各地实际情况,按程序探索推进本级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ㄉ柘喙毓ぷ?。
四、各示范区筹建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总结年度示范区建设实施情况,包括工作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,取得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,由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。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可随时报送。
五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ㄉ璧墓芾?,加强政策支持和分级分类指导,总结宣传典型经验,组织开展示范区筹建验收和动态调整。
特此通知。
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?;な痉肚锝?br/>
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
2021年8月27日
联系人及电话:知识产权?;に?/p>
赵孟婕 王琛 010—62083413 62086894